中新网南通6月4日电(陆建国 李波)3日,江苏南通“小贩杀城管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侯钦志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力毕生,并抵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丧失共计505197.5元,同时裁决对其限制减刑 。据悉,这是《刑法修改案(八)》自今年5月1日实行以来,南通中院首次实用制约减刑。
南通市中级国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8月30日清晨5时许,22岁的山东枣庄人侯钦志,因在南通市 蔬菜批发市场门前马路上占道摆摊贩卖水果,其电子秤被南通城管执法队员刘小兵暂扣,并告诉其于当日上午8时 后到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跟平桥中队接收处置。其后,
cheap name brand clothes,侯钦志追随持续在现场进行管理的城管队员刘小兵讨要电子秤,未果,遂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要挟刘小兵,请 求其偿还电子秤,刘小兵见状上前捉住侯钦志双手欲将其制服。相持中,侯钦志持水果刀刺中刘小兵右中腹部,后 摆脱后又持刀朝刘小兵左胸部刺戳,致刘小兵当场倒地,后经挽救无效逝世亡。经法医鉴定,刘小兵系左胸遭遇刺 戳致心脏决裂急性大失血死亡。侯钦志作案后持刀潜逃,逃跑途中将凶器水果刀抛弃。3小时后侯钦志在南通市区 百花生果批发市场一员工宿舍内被抓获。
法院审理另查明,侯钦志在百花农贸市场西大门曾因泊车问题将市场治理职员头部砸伤,于2009年5月被 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扣押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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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侯钦志的辩解人提出了应以成心损害罪定罪和城管执法不公引发本案等辩护理由。南通中院审理认为 ,被害人刘小兵受单位指派参加执法,虽存在未及时出具暂扣清单的情形,但并不存在刑法意思上的错误,被告人 侯钦志持刀强行索要电子秤是导致抵触激化并引发严峻效果产生的直接起因,因而对辩护理由不予采 用。
承措施官先容了量刑根据,以为被告人侯钦志暴力抗法,主观恶性极大,犯法成果极其严峻,论罪当判正法刑 ,但鉴于他非预谋犯罪,归案后认罪立场较好,可不即时履行。因其罪恶极其重大,人身危险性较大,按照最新法 规,对其采用限度减刑,以体现罪刑相一致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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