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是人类社会最普遍的现象之一。在人类社会漫长的进化进程中,组织始终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主要形式。 分开了组织,就没有人类社会的从前、当初和将来。所谓组织,简略而言,就是对人和事物依照一定的任务和形式 进行有效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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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行政组织含意研究范围发展趋势行政组织结构的民主化专业化行政组织机构的扩展化行政组织法规的尺度化行 政组织的非政府化行政组织之间的分权化法律地位分类完善 构成 组织可以划分为天然组织和社会组织两大类。但就社会组织而言,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分类 方法。一些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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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国家基础上把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即政府及其余权利制衡机构、企业公司和社会团体。而在中国,正常把社会组 织分为四类:即党政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近年来,还呈现了一种新的社会组织类 别-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 因为各国国情不同,社会组织的形成也不同。西方国家个别不中国称之为“事业单位”的概念,而是将相似于中国 是业单位的组织归于政府机构或半政府机构;有的西方国家将政党组织也纳入社会团体的范围,但在中国,普通不 将政党组织视为社会集团。行政组织 中国传统行政法观点以为,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职能仅属于国家所 有,即“公共行政”局限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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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行政”,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是惟一的行政组织。 从行政法的传统意义上说,行政组织主要是指由国家设定、依法从事国家和社会行政事务管理的国家组织,是行政 机关和行政机构的合称。 而在有的西方国家,公共行政可以分为政府的公共行政和社会的公共行政。政府的公共行政是指政府(行政机 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管理公共事务;社会的公共行政是指政府以外的民间组织即非政府组织,对一定范围公 共事务进行的管理。相应地,行政组织包括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 在中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一些本来由政府或政府部门管理的公共事务特别是 行业性、专业性事务,逐步转移、交给或还给某些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管理或参与管理。这些社会组织经法律 、法规受权或行政机关委托或按照经政府批准的章程管理或参与管理某些社会公共事务,被称为“准行政主体”、 “类行政组织”或“行政机关以外的行政组织”。 因此,现代意义的行政组织,是指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公共行政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依据法律、法 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或按照经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约,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特别是与本行业、专业有关行政事务的 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含义 关于行政组织法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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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行政组织法,仅指有关规定行政机关的构造、组成、权限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中国,狭义的行政组织法 就是指行政机关组织法。而在有的国家如日本,这个意思上的行政组织法能够辨别为国家行政组织法、地方公共团 体组织法及其他的公共团体组织法。 广义的行政组织法,除了行政机关组织法外,还包括构成行政组织的人的要素即国家公务员的法和供行政目标 应用的物的因素即公物的法。在中国,有学者认为,行政组织法大体由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机关编制法和公务员 法构成,即为传统上狭义的行政组织法,
Cheap MBT Anti Shoes on Sale。研究范围 但对行政组织法的研讨范围,学者主意不一,大抵有几种观点:一是认为包括中央政府(联邦政府 和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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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政府)组织、地方政府组织、自治组织、公务员;二是认为包括中央政府(联邦政府和成员国政府)组织、地方 政府组织、自治组织、公务员、国营事业、公共团体与公物;三是认为包括中央政府(联邦政府和成员国政府)行 政组织、地方政府组织、公务员;四是认为包括中央政府(联邦政府和成员国政府)组织、地方政府组织、非政府 组织、公务员。 实际上,在现代国家中,一般而言,行政组织主要由两大局部组成,即中央政府(联邦政府和成员国政府)行政组 织与地方行政组织。 (1)中央政府(联邦政府和成员国政府)行政组织属于国家行政组织,它们根据法律、法规而设立,组成机 关,自成系统,并办理中央政府(联邦政府和成员国政府)职权范围之行政事项。 (2)地方行政组织,包括属于国家行政体系之下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与地方自治行政机关两种。地方自治行 政组织与国家行政组织在发生、法律地位、职权方面均有不同。 (3)行政组织在形式上虽以行政机关为主要单位,实则以构成机关之公务员为主要因素。公务员的任用及其 权力任务,均为行政组织的重要问题,因此有以法律、法规规范之必要。规定这种有关公务员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即为公务员法,为行政组织的主要部门。 (4)随着社会的发展,各国的公共行政主体产生了一定的变化,“各种除政府行政以外的社会公共行政也纳 入研究范围”。在中国,学者们也逐步将非政府组织纳入研究视线。因此,非政府组织法律问题也是行政组织法的 研究对象。 然而,仅仅进行法律制度研究,局限于“已有的行政组织法规范,出现出很大的关闭性”。行政组织法的研究 范围,除了上述根本制度作为主要内容外,还应包括行政组织法基本原理、行政组织法的实施问题等内容。发展趋 势 现代各国制定的行政组织法,其历史背景、条件、国情等各有不同,因而很难概括出实用于所 有国家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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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法的一般论断,但总的来说,各国行政组织法或多或少表示出以下特色或趋势:行政组织结构的民主化专业化 古代行政组织不同于传统的“官僚机构”,它的组织档次与分工系统更合乎民主化、专业化准则;组织成员不 再以“官僚”自居,而以“公仆”状态涌现;专业人员与行政人员协调配合,在组织中各有职位;更器重专业分工 和专业组织;等等。行政组织机构的扩大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行政组织职能日益裁减,行政组织机构范围 扩大、编制增添,造成行政权的扩大,故现代行政组织立法面临“大机构”与“精简化”的均衡问题。行政组织法 规的标准化 在各国增强行政组织立法的情势下,组织法规呈标准化的趋势。行政组织虽有不同种类和级别之分 ,但同类同级组织存在独特标准。有的国家已制定了行政组织法典,如日本国家行政组织法,即为日本中央行政组 织机构的准则。行政组织的非政府化 现代行政组织法的一个惹人注视的发展趋势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现代公共事务日益增多,一些公共事务特别是社会性、专业性较强的公共事务,逐步由国家行政机关转移或下放给 各种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等民间机构管理或参加管理。相应地,行政组织法逐步发展成为政府组织法与非政府 组织法。行政组织之间的分权化 随着寰球经济的一体化,各国的政府轨制一直阅历着变更,浮现出某些协同的 趋势。特别是在欧洲,随着欧洲一体化过程的加快,欧盟成员国的地方政府表现出某种共同的发展趋势,如强化地 方自治、履行地方分权、激励多样性、非官僚化、服务供给的变化、对大众的负责性、国民介入、减少调控和强调 中央与地方的配合等等。行政组织之间分权化将逐渐成为一种世界性景象。法律地位 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 指行政机关是否具备法律上的独立人格问题。对此,学术界有几种不批准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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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人格说、机关人格否认说 机关人格说认为,行政机关对国家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行政机关互相间也有权利义务关系,故行政机关岂但 为国家之工具,亦得为权利义务之主体。 机关人格否定说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是代表国家的行动。行政机关组成人员的意志,即为国家的意志,在国 家人格之外,不复有独立之机关人格存在。 2.否定说、肯定说、相对确定说 否定说认为,行政机关是国家本身构成的一部分,不能成为法人。行政机关仅能代表国家实实施政行为,不具 有独立的人格。 肯定说认为,行政机关根据树立它们的法律或决议获得职权,并在其行使职权运动中根占有关法律享有权利和 承当责任。因此,行政机关可以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拥有法律上的人格。 绝对肯定说认为,行政机关既有政治地位又具法律地位。从政治地位看,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从 法律地位看,行政机关享有一定职权,可依法处置本人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务,成为法律上的人格、权利义务的主 体。 实在,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始终与其行政职权有关。不管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是地方自治行政机关,其职权都 是由法律断定的。行政职权与公民个人和法人的权利不同:公民和法人可认为法律不制止的事,而行政机关只能为 法律容许的事。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只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体现国家意志。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行政机 关不能成为行政法上独立的法人,假如国家行政机关也成为法人,则与国家为双重人格。这种实践为多数人所不接 收,也为中国法律所不采用。但是在实施地方自治的国家,地方自治行政机关作为地方自治机关的组成部分,有的 本身就是地方自治机关,履行的是当地居民的意志,在法律上有独立的人格。分类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的标 准进行分类: 1.国家行政机关与自治行政机关 2.中央政府(联邦政府和成员国政府)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 3.独任制行政机关、合议制行政机关与混杂制行政机关 4.常设行政机关与常设行政机关 5.一般行政机关与特别行政机关完善 一是完善现行宪法中关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职权的 规定。如规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行长,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增长第六节“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对地方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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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的性质、位置、组成、任期、职权等作另行划定。 二是修订、完善《国务院组织法》 。如规定国务院组成人员的范畴、组成部分详细包含的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的品种或名称;规 定国务院任免和赏罚人员的规模和培训、考察人员的机构;规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的职数和分工,规定国务 院常务会议和全部会议的义务及彼此关联;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立、撤销或合并的程序;特殊是对国务院的职能 和权限,
mbt shoes outlet,应根据十五大和十六大的精力,联合近多少年来政府改变职能的实际教训,尽可能详细地分辨作出规定。订正《 国务院组织法》早已列入“国务院1998年破法工作部署”,且由国务院常务会议于1999年6月审议通过了 《国务院组织法》(修改草案)。在持续推动国务院机构改革基础上,应该对修正草案进一步修改,由国务院提交 全国人大审议。 三是修改《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治理条例》是1997年8月制定的,实行7年多来,对规范国务院行政机构施展 了必定作用,跟着国务院机构的变更和改革,原有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局势发展的需要,如近年来国务院机构改 革中,设立了一些新的机构种别,须要在该条例中得到反应。 四是制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议事调和机构、派出机构跟 直属特设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组织通则。1988年、1993年机构改革中,国务院直属机 构、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及议事协调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是以“三定”方 案情势经国务院同意后付诸实施的,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中,上述国务院机构采取了“三定”规定形式。这些 “三定”计划或“三定”规定缺少应有的法律效率,且有的自身就不很完美,
mbt shoes outlet。从实现行政组织机构、职能、编制法定化、标准化的高度上看,仍是应制定独自的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度局、议事和谐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特设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职员 编制的组织通则。 五是制定《地方各级国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对地方政府机构,1998年国务院法制办曾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列入当年立 法计划,因为地方机构改造至今未见出台。目前有关地方机构设置和编制的内容重要见于各级地方政府的“三定方 案”中。为坚固机构改革结果,应尽快制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在“三定规定” 基本上逐渐制订各部门组织通则,并尽快公布《公务员法》 。 此外,在已经制定《立法法》的前提下,应依据十六届三中全会对于划分中央与处所权限的请求,进一步通过 制定法律、法规明白中心与地方在行政管理范畴,包括财税、金融、投资等方面的权限划分。 词条图册更多图册 “行政组织法”相干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