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俭能源,改良环境,增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发展,依据国度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联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凡在我市规划区内进行集中供热规划、设计、建设、出产、经营、使用、安装维修、平安治理等运动, 均应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单位应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产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热网 向城市热用户供热。
第四条聊城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集中供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聊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受市建设委员会的委托 ,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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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公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打算,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同一管理,和谐发展 。
第七条激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资料的研讨、开发 和利用,倡导热、电、冷联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计划由市政府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独特编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行 。
需要变更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应按原审批程序从新报批。
第九条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做到远近结合,布局公道,兼顾部署。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契合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并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赞成 后实行基础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住宅区、公用修建和生产用热单位,应当按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 ,实施城市集中供热。
第十二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建设分散供热设施;已经建设的,应在供热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 内结束使用;因特别原因确需持续使用的,应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名目,应当依照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配套相应的集 中供用热设施。
第十四条新建工程室内采暖系统应按分户计量进行设计,安装温控阀和热计量表;原有的采暖系统应按分户计 量逐渐实施改造。
第十五条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 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六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建设、勘探、设计、监理单位,应当严厉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和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情势肯定存在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工 程品质。
第十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 法组织竣工验收。未教训收或验收分歧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 向供热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存案。
第三章供热管理
第十八条供热单位应按照规定获得供热资历并办理有关证照后,方可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 活动。
第十九条供热单位应按照供热主管部门断定的供热范畴向用户供热;供热单位须要改变供热规模或增减供热面 积的,应当报供热主管部门批准。
供热单位根据新增供热面积,申请应用城市基本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分审核同意后予以 拨付。
第二十条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定供用热合同,明白双方的权利及任务。合同内容应包含供热期间、供热时间 、供热参数、事故处理、维护责任、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居民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期内,畸形情形下,用户室内及格 温度应不低于16℃;已安装热计量安装的,温度由用户自行调节。
第二十二条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滞供热或改变供热范围 、供热面积。
第二十三条因供热设施呈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及时告诉用户并组织抢修,同时讲演供热主管部 门。
第二十四条因下列情况,用户室内达不到合格温度的,供热单位不予承当义务:
(一)采暖系统结构不合理,而又未按供热单位提出的合理看法进行整改的;
(二)保温结构不合理的;
(三)室内装修影响散热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五)擅自扩展供热面积、改变供热方法的。
第二十五条用户提出室内温度低于合格温度时,供热单位应及时进行现场核实。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应按下 列标准减免热费:
(一)平均室温每低于合格温度1℃按不合格面积及时间减收热费10;
(二)均匀室温在10℃以下的按不合格面积及时间免收热费。
第二十六条供热单位与用户发生争议时,可申请供热主管部门调停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应树立供热服务许诺轨制,把标准化服务的标准、内容、时间向社会公然,接收社会的监 督。
第二十八条供热单位应设置专门的事变抢险抢修步队,装备专业技巧职员、抢修器材、车辆、通信装备等,并 制订事故抢险抢修预案。
供热单位应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颁布,并设专岗天天24小时值班。
第四章用热管理
第二十九条新增热用户应于当年的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用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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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因为室内装修改革、擅自转变屋宇构造或因改造室内采暖设施等起因,对其余用户造成不良成果或损 失的,责任由该用户承担。
第三十一条用户不得有下列行动:
(一)擅自将自建的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衔接;
(二)擅自由室内采暖体系上装置放水阀门、排气阀、挪动跟增大散热器;
(三)擅自转供热、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及运行方式;
(四)擅自排放或取用供热管网蒸汽和热水;
(五)妨碍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对供用热设施进行巡视、维护和检验;
(六)其他有损用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城市集中供热收费尺度,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制定。供热单位不得擅自进步 供热收费标准,如遇供热本钱产生大的变更,且连续时光较长,供热企业须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调价倡议,由供热 主管部门协同物价部门按规定程序对供热价钱进行调剂。
第三十三条为确保城市集中供热,单位和居民采暖履行先缴费、后用热的准则。用户应在每年采暖期开端半月 前将热费一次性缴纳给供热单位。逾期不缴纳的,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第五章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从热源厂(站)至用热单位院墙(无院墙的为单位建造物墙)外一米止和从热源厂(站)至居民热 用户楼前进口阀门井出口法兰止,为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和颐养;其余为用热设施,由用户负责保护和 保养。
第三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间隔范围内设置显明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破坏、笼罩、移动、涂改保险警示标记。
第三十六条供热单位巡检人员入户巡检时,应配带标志,发明问题及时解决,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七条热用户或房屋产权人委托供热单位检讨、维修、调换其用热设施的,应当支付相应的 用度。
第三十八条用热单位(户)入口处的热计量用具应由用热单位(户)出资,供热单位负责安装和 管理。
选用的热计量器具应合乎国家标准。
第三十九条严禁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因特殊原 因确需改装、拆除、迁徙的,必需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动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向供热单位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供热设施的相 干情况,供热单位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问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答。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采用相应的安全维护办法 ,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视下施工。
第四十一条在供热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制止下列行为:
(一)建筑修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打桩;
(三)爆破和顶进功课;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废水、腐化性液体;
(五)利用供热管道及支架敷设线路或吊挂物体;
(六)其他迫害供热设施安全的作业。
第四十二条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置集中供热事故紧迫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采取必要的应急 措施,并妥当处理善后事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矫正,并处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擅自建设疏散供热设施的;
(二)擅自将自行建设的供热设施与集中供热管网连接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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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对有 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占用或者损坏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 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背本措施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划定造成丧失的,用户或责任方应该予以抵偿;形成犯法的, 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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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供热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情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 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阻拦、妨害城市集中供热执法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 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议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宣布之日起实施。原《聊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