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爱心捐助是一种附带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其满足所附条件时,捐款的所有权才能让渡于被捐 助者。如果这笔捐款受媒体宣传影响,又直接或间接由媒体作为募捐人,所得款项也明确已经用于病人治病,那么 在病人病愈或治疗费已足够的情况下,媒体可以对这笔捐款的剩余部分按照捐款人的意愿决定处理方式,如退回捐 款人或用于其他公益事业,都是合法途径。如果受助人拿了这笔钱用于其他用途,就违背了捐款人的心愿,捐款人 有权予以收回。此外,对捐款的用途、去向和监管过程,捐款人享有法定知情权。“严格来讲,这些捐款是用于治 病救人的,其他人无权在个人开销中支出。”
律师认为,
电话监听器,捐助人有权监管
骆美娟之所以敢于如此漠视甚至是藐视媒体的监督,专家称主要是相关法律不健全所致。
面对追问,
手机窃听器软件,骆美娟当场发飙
给骆母的捐款,
监听卡,可以任由其家人使用而无法监管吗?律师黄荣生指出,对于社会捐款,捐助人有权知道所捐款物的使用情况,媒 体也有监督的权力。对于不按捐款人意愿使用捐款的行为,捐款人可以采取报警、起诉等手段维护自己权利。但现 实中,还没有出现过这样的案例。
事实上,捐款还远不止这些。就在医院为骆母开设捐款账户同时,一直陪在骆母身边的48岁的妹妹骆美娟背 着医院,自己也开设了一个捐款账户,并公布给部分媒体,随后,一部分善款打进了医院开设的账户,一部分则流 入骆美娟的私人账户。
据介绍,目前,我国虽然颁布了《公益事业捐赠法》,但至今没有一部社会募捐法。社会募捐不同于民法上的 一般赠与行为,其主要是为了公益事业或救助灾难等特定目的,由特定的人或机构向社会不特定的群体发起募捐, 并由受助人接受捐助的活动。由于其中有募捐发起人这一中介方(包括媒体推动)的介入,使得社会募捐带有某种 “公行为”色彩,本质上属于一种社会性的“公民事行为”。因此,社会募捐这种特殊属性,且存在多重法律关系 ,决定了其很难完全用民法中的一般赠与法律规定来规范调整。可见,社会募捐不论从现实需要还是法律属性看, 都需要作进一步的立法完善,尽快制定一部切实可行的社会募捐法,对于保护捐赠人的爱心捐助,减少因募捐引发 的矛盾纠纷,当能补正法律之缺失。
黄荣生称,骆家不公开受捐款项明细,显然会让外人产生各种猜疑。他说,这些善款其实是经媒体报道后,爱 心人士直接或间接通过媒体捐赠的款项,公众与媒体有权知道真实数目,也有权进行监督甚至监管。
制度缺失,监督目前难到位
母亲的恶性脑瘤无钱医治,父亲又已病亡,13岁少年骆伟科只身来到广州,靠给别人擦皮鞋挣钱筹集母亲的 手术费。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医院为骆母开设了专门的捐款账户。至8月17日,该账户共接 收社会捐款466286元。
“这钱是捐给你姐姐看病的啊,
手机监听器交易,你这样说、这样做,对不起那么多捐款的好心人啊!”一位来医院探望病人的市民忍不住对骆美娟说。骆美娟回 应得也很干脆:”你可以去告我,让警察来抓我……”
两个月前,《广州市募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定“民间募捐应取得行政许可”,引发各方热议。广州 中院行政庭庭长肖志雄认为,社会募捐活动主体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募捐状况的不公开和不透明,导致无法进行事 后监督,也就引发了很多诈捐、骗捐的事件,伤害了社会公众对慈善公益事业的信心。他说:“设定行政许可不是 限制募捐主体,而是扩大募捐主体。因为目前法律上的缺陷导致社会组织介入募捐活动缺乏法律依据,造成募捐主 体过于狭窄,继而引起效率低下和腐败。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事业单位设立行政许可,对改善民 间公益的法律地位、改变慈善事业效率低下和公信度不高的现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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