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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 04-03-2011, 08:44 PM   #1
bobby8c4q2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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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ault [剽袭]所谓浸猪笼

不久前福州某工地抓获一名毛贼,工地负责人让他举着“我是小偷”的牌子原地转圈。
该负责人称,让这小子转晕了,不愁他不供出同伙来。

从这则奇闻可以看到,私刑至今犹未绝迹。 说起私刑,monster hats,旧时广东最有名的莫过于“浸猪笼”。
「浸猪笼」的出处应该已不可考究.。但由浸猪笼的意思及当时的社会可推测到以下的由来:

1。浸猪笼其大致是指被浸的男女猪狗不如、如畜生一般,此行为亦等於咒骂二人死后再世投胎亦不得 为人;
2。加上古时农村社会, 人们一般会养一、两头猪在家, 就地取材用猪笼也很方便(有说其实放人进去的只是竹笼,但竹笼、竹笼的,慢慢就说成是猪笼,但竹笼在古时家 中也是常见物);
3。当时的村长权力最大,大概看到以上两点,便动心要以此方法惩罚「奸夫淫妇」,之后便大家一起 仿效。
其它一些或可猜出其由来的资料:
「浸猪笼」,乃是封建礼教迫害向往性爱自由妇女之酷刑,被判死罪者被置於猪笼之内,一旦投入河中,因四肢不 能伸展,而必遭活活浸死;「猪笼政治」,乃是家长一声令下,各人乖乖钻入猪笼内待决。
古时候的女子,死掉了丈夫,就必守寡,从一而终,不得改嫁。
那时候的道德规范就是如此,尤其是针对女性…好女不侍二夫亦由此而知!
道德从来都跟特定时代和特定社会的文化习俗,或者个别社群的传统和信仰分不开,red bull cap
不足一百年前,中国社会还有不少人认为,一男一女在没有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下结合,就是苟合, 要浸猪笼。
传统的中国社会,虽然国家有颁下统一的律令,Oakley Sunglasses,但各村各乡仍存在自家的习俗和处理事情的方法。
在古时,乡村中总有一位德高望重,被众人推举出来的酋长或村长,当村中发生任何争拗、纠纷时,这些所谓的村 长酋长,就会站出来担当审判者的角色,可以决定财物归谁家、谁人应被罚,甚至操生杀之权。
这种人治社会,很容易造成各施各法,没有统一的标准,形成社会的分裂、不完整。
在古时,中国某些地区就流行对「通奸」的男女执行「浸猪笼」这种刑罚。

话说当年村民捉奸在床,二话不说便把奸夫淫妇赤条条(或半裸)地塞进猪笼里抬着游街示众。
为了提升宣传效应,游行队伍还要鸣锣开道。在村里转一圈后,直奔祠堂而去。
族中长老已得到消息,来到祠堂组成“合议庭”。
由于这类事件十分哄动,祠堂内容纳不下众多听众,庭审转移到广场上举行。
犯人须跪在地上,如果他们呼天抢地或苦苦挣扎,便把他们绑在树上。
庭审的主要程序是犯人供述作案经过,这也是村民最关心的内容。
在众人的窥淫癖得到满足后,诸长老便商议如何发落。
一般而言,如果有士绅出头说情,犯人可免一死,那些没钱打点又没人说情的犯人便难逃沉塘的下场 。
缺口便是从对这类事件的“灵活处理”上打开的,于是又闹出“吃烧猪”等名堂来。

据地方史志记录,有些苦主戴上绿帽后转而与对方私了,让对方拿一笔钱作掩口费,苦主拿到钱后便匀出一部分弄 一顿盛宴。
对这样的交易,族中长老全都眼开眼闭,村民更是喜气洋洋地宰鸡杀鸭,弄若干个盆菜,备几坛“土炮”(烧酒) 开怀大嚼。
这种捉奸行动的庆功宴,东莞叫“吃烧猪”,南雄叫“饮皮”。
虽然史料没有具体交代,但可以想见,族中长老少不了作为贵宾列席。
与岭南人的灵活处理比较,岭北同胞的处分无疑要严厉得多。

清人笔记中有一个令人动容的个案:光绪六年(1880年)五月某日,武汉长江河段从上游漂下一块门板,门板 上躺着一名奄奄一息的妙龄女子,手足套在钉牢在门板上的铁环中,身旁搁一袋制钱,约有三千文,右边放一罐干 粮,其胯下赫然是一颗人头。
门板上还竖着一面牌子,上面写道:“此女金口人,年十九,僧年四十二,女死,则仁人君子买棺敛之,若其不死 ,则有饼饵可延数日之命。
见者不必救,救而收留者,Prada Sunglasses,男盗女娼!”河中好事者看了这段文字,心里明白是怎么回事,顿时把“上天有好生之德”的圣人遗训扔到爪哇 国,眼巴巴地“任其漂流而去”。

也有“痛快”的办法,叫“打青竹”。
把犯人放倒捆在青石板上,把种在地里的粗壮毛竹扳下,毛竹上系一根绳子,绳子一端绑着一个雪亮的精钢钩,村 民用钢钩勾着犯人的肛门,把毛竹放开。
毛竹倏地弹起把犯人整串肠子拉出来,血淋淋地在空中晃荡…… 私刑如此严酷而且五花八门,莫非没有王法?非也。
据《大清律例》规定:“犯和(通)奸者,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男女同罪。”
从康熙朝起,还规定执行杖刑时“四折除零”,如依律应杖九十下,行刑时按四折算即三十六下;同时由于衙差须 一五一十地唱数,又减去作为零头的一下,犯人实际上领刑三十五杖。
把奸夫淫妇送官究治,无论贫富贤愚一律扒下裤子,GUCCI Sunglasses,一视同仁地通通打三十五板,倒不失公平公正。
无奈在我国的政治制度中,宗族观念和村民自治是两块重要的基石,家法(族规)与王法同时适用,叫做“家有家 规,国有国法”。
《大清律例》中这条规定虽然不失为良法,在现实中却难以施行。
相反,种种私刑在民间肆虐而且走向极端:要么成为血腥的“打青竹”,要么成为滑稽的“吃烧猪” 。

封建社会私刑盛行,不但反映出民间在守法上的失序,也反映出政府在执法上的无能。大清帝国从康乾盛世居于全 球前列的地位,最后沦为备受列强欺凌的弱国,法治的缺失,不能不说是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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