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 梁爽 通讯员 秦琴)货车司机将车停在一家停车场内,约定每天缴纳20元的保管费。8个月后,司机回到停车场取车,却发现 货车已被停车场当做废铁卖了9600元。司机一怒之下,将停车场所属的公司告上东西湖法院。
去年1月24日凌晨,货车司机安某驾驶一辆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从广州返汉,准备回钟祥老家 过年,
ghd flat iron,于是将货车寄存在东西湖舵落口附近一家停车场内。该停车场工作人员称,该车每停放一天需缴纳20元的停车 费,在取车时支付。安某同意后,领取了一张停车卡。
当年10月份,安某持停车卡到该停车场取车,却发现原来的停车场已建成房屋,货车早已不知去向。经多方 打听,他才了解到,3月份停车场所属的物流公司因建设需要,将停车场拆除。因无法与安某联系,
GHD Deluxe Midnight Collection,公司就将车停放在无人看管的地方,
GHD IV Dark Styler,后来该车的车胎与车门都被人偷了。到了8月中旬,公司见该车已破损成废车,就将车当做废铁处理卖了960 0元。
安某得知事情经过后,多次找该公司协商,但对方只同意将处理的9600元退还给他。于是,安某就将物流 公司起诉至东西湖法院,请求判令其返还货车,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安某与物流公司事实上成立了车辆寄存保管关系,公司在返还不能的情况下应按车辆折旧后的 价值赔偿安某的经济损失。同时,安某应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保管费用,按6个月计算,共计360 0元。
昨悉,东西湖法院作出判决:物流公司赔偿安某的车辆折旧价损失共计51400元,其中包括车辆处理价款 9600元,减除保管费3600元。
律师说法:
昨日,记者查阅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的《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发现并未对“ 停车长时间不取”有具体规定。
“目前我市尚无严格的法律标准可以遵循。”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志军说,停车场如要规避类似纠纷, 可以在车主要求长期寄存时以合同的形式约定寄存期,以及超过寄存期限如何处理。不到约定时间,不能擅自处理 。如果没有约定,但已明显超过了合理期限,比如寄存的费用已超过寄存物的价值,那停车场应该也 有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