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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 08-24-2011, 03:56 PM   #2
wejoix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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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章 1-20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运动中当事
人的正当权利,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畅,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 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实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法 进行货泉给付及其资金算帐的行为。
第四条 支付结算工作的义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正确、及时、保险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银行、城市信用配合社、乡村信誉协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需 遵照国度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措施的各项规定,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好处。
第六条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理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国民银行同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 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划定的除外。
第七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依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 在银行开破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障支付,本方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开 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mbt panda sandals black,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 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局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 受理。
第十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准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根本规定》记载,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十一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outlet storesmens hiking boots,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权的代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 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该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实 。
第十三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 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少数民族地域和本国驻华使领馆依据实际须要,金额大写能够应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第十四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跟其余记录事项应认真实,不得捏造、变造。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mbt men's shoes china,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实在签章的效率。
本条所称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混充别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动。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本条所称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转变的行为。
第十五条 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 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契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准则:
一、遵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安排;
三、银行不垫款。
第十七条 银行以善意且合乎规定和畸形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 份证件,未发明异样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当受委拜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 款的义务。
第十八条 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冻票据款项。然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础存款账户、个别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常设存款账户的存款保密,保 护其资金的自主安排权。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上述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 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问;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结束单位、 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第二十条 支付结算履行集中同一和分级治理相联合的管理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 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轨制制订实行细则,报总行存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 项支付结算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履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和谐、管理、监视本辖区 的支付结算工作,调停、处置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形,sale store mbt usa,制定详细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政策性银行、贸易银行负责组织、管理、调和本行 内的支付结算工作,调剂、处理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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